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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房地产开发规划的基本原则,又强调了房地产开发规划的重要性。
1、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功能区分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因此,它对城市各部门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有宏观指导和控制作用,特别是对各部门用地的比例结构和布局具有约束作用。城市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是结构合理,布局得当,生态系统良好。城市用地规划要合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的配置,形成最优的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构成一个经济效果最优、生态系统良好、适用各类用地特点的最优土地利用模式。 城市土地利用功能区分规划是指把城市按照不同的功能,划分为若干的功能区,并使各个功能区合理的结合。一般的,可划分为以下功能区域:生活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公用事业设施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对外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 城市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具体化,具体到街区的规划。它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近期拟建设的地段上进行具体的规划布局,以确定各项建筑物、道路、绿地和工程设施的安排,为各项单项设计提供依据。城市土地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就成为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2、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成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必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必须做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一定要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一致。 具体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应当做到,其一,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其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应当具有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其三,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并且不得擅自更改。其四,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的监督。
3、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后,划定规划红线、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为。开发商只有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中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布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二是对房屋开发建设工程的规划检查验收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不论是大型项目还是小型项目,不论是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性建筑,均必须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如是提供资料配合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影响规划,但可以改正或补救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以此来保证城市规划的贯彻和实施。
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商品房买卖分为现售和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四,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其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其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其四,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开发商出卖房屋是违法的。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成为区分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我国法律对何为工程竣工未作解释。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竣工即为工程完了。但对何为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作出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看出,上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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