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离婚的,房改房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论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 因此,因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分得该房产,不能应为只参加了某一方的房改为由而限制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售房单位也不能以 但,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购买房改房的优待,且被分割的房屋价格构成中包含着购房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当参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保护好未分到房屋一方付绕合法权益。
2、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的,房改房能否继承?
职工生前参加单位房改并交纳了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死亡的,该房产可否继承?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证为依据,即未办理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了有形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参加单位房改的职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死亡的,该房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职工参加房改交纳购房款,和单位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债权,即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但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买受人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职工,享受房改的优惠待遇也是基于单位职工的身份,而身份权是不能继承的。 当职工没有配偶而以自己所享有的单位待遇参加房改,则该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购房款,不能继承房屋产权。如果以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参加职工一方的房改,即使职工的配额不是本单位员工,其配偶也是购房的主体,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房产证,该职工所享有的部分房屋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购买房改房的职工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房屋产权的归属?
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因作工调动、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辞退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以该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为由要求收回房屋。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充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即维护购房职工对其所购公房的权利,售房单位收回房屋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购房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缴纳了购房款、签署了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售房单位要求收回房屋、购房职工要求单位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纠纷,会产生两种解决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产证为依据,职工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的资格,此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由于购买人丧失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职工能否取得产权,取决于双方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单位销售公房经过有关房改部门的审批,购房职工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具备购房资格,则应当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此时即使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售房单位也应当为职工办理房产证明。
|